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土地所有權人依「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」及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」規定所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,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,於繼承或贈與發生時,應就該容積權益的價值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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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容積移轉之意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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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,其中第一項有關道路之定義,一般道路用地可分為:計劃道路、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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侈稅屆滿2年,閉鎖期結束後許多物件流入市場,這段期間打算買房及售屋的民眾,需特別留意稅費的問題。近期房屋買賣主要有2項課稅方式可能有變化,包括出售成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,可能因實價登錄需採實質認定,另外,民眾也得留意自用房屋雖持有屆滿2年,但「沒遷入戶籍」仍會遭課徵奢侈稅。 若以「買入房子、持有階段、出售房屋」作為1個循環,以上3個時期,都會衍伸稅費的問題,民眾得搞清楚才行。買房進入第1個時期,就得負擔契稅、印花稅、規費、代書費,一般來說,此階段稅負成本不高;第2個時期,則是持有期間的稅負,包括房屋稅及地價稅;第3個時期,就是出售房屋的稅,包括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及房屋持有未滿2年的奢侈稅。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表示,實價登錄過後,出售屋齡較低、高總價的房屋,需特別留意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的問題,等於未來不能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率進行申報,而是採用實質認定,這也類似實價課稅。 另外,民眾購屋房屋後,也要留意奢侈稅的問題,假若是自住使用,勢必得遷入戶籍,台北市國稅局先前就查到位於大安區樂業街的屋主,雖然是自住使用,卻因未遷入戶籍且未滿2年出售,遭國稅局要求補稅50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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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吳敦義前院長2010年8月17日會見苗栗縣大埔農地農戶代表會議研商結論,依據最高行政法院2013年7月25日判決之見解,應屬政策性的原則指示,尚需經內政部、苗栗縣政府及大埔自救會充分協調溝通,依都市計畫法及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落實,並無報載未落實行政院吳前院長研商結論之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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